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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亞電子報-20221107-投保涉避稅八樣態被盯上等10則

 投保涉避稅八樣態被盯上

財部提醒 重病、高齡、鉅額、密集、舉債買保險等 有規避遺產稅疑慮 恐連補帶罰

長輩去世,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,應留意父母購買的人壽保險保單,是否應列入遺產總額申報課稅。財政部提醒,重病投保、高齡投保、短期投保、躉繳投保、鉅額投保、密集投保、舉債投保、保險費高於或等於保險給付等八樣態,若投保動機涉及避稅,可能將會被國稅局要求補稅。

曾有一位77歲老先生,在2001年2月至4月間因慢性腎衰竭住院,並定期洗腎,他在同年4月以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,並指定孫子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,同時以舉債、躉繳方式,繳納保險費共2,578萬元,老先生隨後在2002年6月去世,身故保險理賠金共約2,509萬元。

此一案例就一次涉及到帶病、躉繳、舉債、高齡、短期、鉅額投保,且保險給付低於已繳保險,國稅局認定此案是刻意透過保單安排,規避遺產稅,因此將躉繳保險費2,578萬併入遺產總額課稅,儘管納稅人不服提出上訴,最後仍被法院駁回。

過去國稅局也曾查獲,民眾罹患肝癌,得知命不久矣,在死亡前一年內密集投保,並躉繳保險費,同樣也面臨補稅命運。

國稅局表示,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第16條第9款規定,約定在被繼承人死亡時,給付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,不計入遺產總額,不過僅限父母或被繼承人同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,並指定受益人領取身故給付。

同時,國稅局也會審核父母投保動機,若無前述刻意避稅樣態者,才屬不計入遺產總額項目。

此外,若父母或被繼承人為要保人,而被保險人為子女或他人,此時父母生前以要保人身分繳交保險費所累積的保單價值,仍屬父母財產,日後該未到期保單,無論子女是否繼續承保,或主張解約退還已繳保費,均須納入遺產總額申報。

為協助民眾釐清保單遺產稅課徵問題,財政部也整理近年法院判例,多數皆涉及重病、高齡、鉅額投保及躉繳保費等樣態,國稅局提醒,納稅人不應藉保單刻意規避遺產稅,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,甚至處罰。

2022-10-31經濟日報

人壽保單是否應計入遺產總額規定

型態

規定

要保人、被保險人皆為父母(被繼承人)

 ● 給付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,免計入遺產總額

 ● 但若涉及重病、高齡、短期、躉繳、鉅額、密集、舉債投保、保險費高於或等於保險給付等規避行為,仍會以實質課稅原則計入遺產課稅

要保人為父母(被繼承人)、被保險人為子女

應列入遺產總額

資料來源:經濟日報 翁至威/製表

 

房屋15日前變更使用 當月即可適用新稅率

房屋稅計算方式為按月課徵,地稅局提醒,民眾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的時間點,會影響當月房屋稅,若在當月15日前變更,才來得及當月適用;若在當月16日後才變更,則要到下個月才會適用變更後稅率。

桃園市地方稅務局表示,房屋稅計算是按月課徵,若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,應盡速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改課,以維護權益。

有民眾詢問,若原本開設小吃店,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,但因疫情關係,小吃店不再營業,商號已註銷,想變更為住家使用,應在何時申報變更較為妥當?

地稅局表示,納稅人應在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日起30日內,檢附相關文件,向所在地稅捐機關申報改課,而變更日期在15日前,當月份就能適用變更後稅率;變更日期16日後者,則自次月份起才能適用變更後稅率。

2022-10-31經濟日報

 

 

網路交易開發票 三樣態

買賣依收取價款開立 代購商品、手續費各開一張 代收代付提供付款憑證即可

雙11購物節即將到來,高雄國稅局昨(31)日提醒,營業人在網路銷售貨物、勞務或從事代購等業務時,要留意買賣、代購或代收代付等交易型態,有不同開立發票的方式,呼籲營業人釐清自己的營業行為,以免違反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》規定,遭罰而得不償失。

國稅局官員說明,網路交易樣態可分為買賣、代購、代收代付三種類型,而不同的交易樣態會影響開立發票的方式。官員說明,營業人以自己名義向供應商進貨,轉手銷售給客戶,以賺取進銷之間差額為利潤時,屬於買賣的交易型態,應依向客戶收取的全部價款,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。舉例:營業人甲先生以80元向供應商乙進貨,轉手以100元價格賣給客戶A,此時甲先生應依收取價款100元,開立發票並交付給A,且開立發票的金額,應包含營業稅。

如果交易情況改為代購,營業人接受客戶委託,以自己名義向供應商購買商品,並取得供應商開立以營業人為抬頭的憑證,客戶支付價金包含商品價格、手續費或佣金等代購費,營業人應將兩張發票交付委託人;一張是商品價格的發票,另一張以代購費(佣金或手續費)開立。

官員舉例,營業人林先生接受客戶丁小姐委託,代購定價80元的商品時,除了商品價格外,丁小姐須支付林先生20元手續費,等到丁小姐拿到商品時,林先生要將代購商品價格80元,和代購費20元,兩張發票皆須交付給丁小姐。官員提醒,代購性質的網路賣家,屬於提供勞務的營業人,一旦當月收取的代購費用總額超過4萬元,就必須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稅款,以免被檢舉或查獲。

另外,若客戶A向營業人丙購買80元商品,委託甲代為交付價金,甲將A交付的80元轉付丙,並取得以A為抬頭的憑證,且甲未向A收取任何費用時,屬於代收代付交易型態,此時甲無須開立發票,只要將代為付款時取得的憑證,交付給A即可。

不過,營利人受託代收轉付的款項,如果未取得原始憑證或憑證的影本,也無法用其他方式證明代收轉付事實,國稅局將依照代收的款項列為營業收入,並且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所得額。

2022-11-01經濟日報

交易樣態影響開發票方式

項目

說明

買賣

營業人以自己名義向供應商進貨,轉手銷售給客戶,以賺取進銷之間差額為利潤時,屬於買賣的交易型態,應依向客戶收取的全部價款,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

代購

營業人接受客戶委託,以自己名義向供應商購買商品,

營業人應將商品價格的發票,以及代購費(佣金或手續

費)開立的發票,交給客戶

代收代付

營利人受託代收轉付的款項,無須開立發票,但如果無法證明代收轉付的事實,國稅局將依照代收的款項列為營業收入,並且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所得額

資料來源:經濟日報 陳姿穎/製表

 

 

港境外所得免稅修正 四重點

1.定義境內收取 2.調整持股免稅條件 3.提供已納稅額扣抵 4.發布行政指引及預審機制

為儘快從歐盟稅務不合作地區的觀察名單(俗稱灰名單)中除名,香港政府在10月28日完成徵詢公眾意見的境外所得免稅制度修正草案,提交至香港立法會審議,會計師提出修正草案四大重點,包含:對境內收取定義、調整持股免稅適用條件、提供優化的境外已納稅額扣抵機制、發布詳盡的行政指引及提供預先審核機制。

會計師表示,公眾意見指出,建議對於「境內收取」作定義,現行香港對於海外資金匯入,產生利潤時會課稅,不過哪些資金匯入,屬於課稅項目還沒有釐清,因此香港將立法規範定義,未來企業可以清楚知道哪些資金匯入,是要被課稅的範圍。

另外,香港此次修法,調整持股免稅適用條件,化解多層控股架構無法適用的困境。會計師解釋,台商常見的投資架構,是利用香港個體進行控股,此次修法針對持股免稅適用條件進行調整,包括:刪除境外被投資公司被動收入不得超過其總收入半數的限制,同時新增加認列收入時點的持股期間,需不少於12個月。

另外,提供優化的境外已納稅額扣抵機制,為減輕納稅義務人稅務衝擊,不會因持股架構,導致境外股利整體稅負有所不同。會計師表示,香港政府擬提供單邊境外已納稅額扣抵機制,作為配套措施,避免雙重課稅。

2022-11-01經濟日報

 

 

自動販賣機銷售 留意稅事

南區國稅局表示,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、飲料或是收取停車費,且達到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,應在今年12月31日前,調整機台設備或採購符合規定的機型,提供消費者發票,以免受罰。

國稅局官員說明,依照去年修正發布的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,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物品時,應從今年1月1日起,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;不過財政部考量部分營業人的自販機,還不具備逐筆開立發票功能,因此給予營業人時間,調整機台或採購符合規定的機型。

南區國稅局表示,財政部依輔導對象及設備取得日,訂定一年和六年輔導期,頒定免處罰的期限。

2022-11-01經濟日報

 

 

反避稅 英屬維京群島修公司法

①落實財報提交規範 ②公司遭除名立即解散 ③簡化恢復程序 ④開放查閱最終受益人 明年生效

英屬維京群島(BVI)官方近期正式公布《2022年英屬維京群島商業公司法》修正草案,預計於2023年1月1日生效。會計師提醒,較常使用境外公司的台商,需留意相關修訂內容,並提出四點可能帶來的影響。

全球反避稅上路,境外公司已不再是免稅天堂,也開始要求經濟實質營運證明,BVI公司法修正草案的四項修正內容包括,全面落實財報提交規範、公司遭除名立即解散、簡化已解散公司恢復程序、開放公眾查閱最終受益人資訊。

會計師提醒,修法草案中規定,企業年度財報提交要符合要求,全面落實財報提交規範,目前BVI雖然有經濟實質申報規範,但申報時無需繳交財務報表。等到明年新法上路後,每間BVI公司須在每年財政年度結束日後九個月內,提交年度財務申報表及相關憑證,若公司無法提交年度財務申報表,最高可罰5,000美元的罰款。

因註冊BVI公司每年需要繳納維護費,過去未繳納維持年費的公司,不會馬上遭解散,而是處於除名狀態;若公司在除名期間七年內,辦理恢復營運,公司不會被解散。不過,修法草案取消公司除名七年內,可恢復正常營運的規定,從2023年1月1日起除名的BVI公司,將在註冊處刊登除名公告,且當日立即宣告解散,公司的任何財產將歸屬官方所有。

會計師表示,修法草案針對除名公司訂有過渡期條款,過渡期間為2023年7月1日,或除名日起算七年,以較早的日期為準。

第三,修正草案將簡化已解散公司恢復程序,依據新法案規定,解散公司可在解散日起五年內向註冊處申請恢復,如果符合相關規定,僅須向註冊處申請復名即可,不用進行法院辦理程序。

未來,BVI將開放註冊公司董事名單提供查閱,會計師說,目前BVI金融服務委員會,線上歸檔平台系統註冊使用者(律師、註冊代理人等)可申請查閱公司現任董事會成員名單,不過申請文件會顯示現任董事姓名,其他董事資訊尚不會公開,但未來恐要開放公眾查閱最終受益人資訊,台商將受影響。

2022-11-02經濟日報

台商留意BVI修法四重點

項目

說明

全面落實財報提交規範

新法上路後,每間BVI公司須提交年度財務申報表及相關憑證,若公司無法提交年度財務申報表,最高可罰5,000美元的罰款

公司遭除名立即解散

2023年1月1日起除名的BVI公司,將在註冊處刊登除名公告,且當日立即宣告解散,公司的任何財產將歸屬官方所有

簡化已解散公司恢復程序

解散公司可以在解散日起五年內向註冊處申請恢復,如

果符合相關規定,僅須向註冊處申請復名即可,不用進

行法院辦理程序

開放公眾查閱最終受益人資訊

現行可查閱公司現任董事會成員名單,其他董事資訊尚不會公開,不過未來恐要開放公眾查閱最終受益人資訊

資料來源:經濟日報 陳姿穎/製表

 

 

藝品交易節稅 留意兩限制

分離課稅適用對象僅限個人 自行創作非屬財產交易 須列執行業務所得

為活絡藝術品拍賣市場,去年《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》修法,增訂文物或藝術品等透過展覽、拍賣活動,所產生的財產交易所得,可以採分離課稅。南區國稅局提醒,一、適用對象僅限個人;二、自行創作的藝術品,並非財產交易所得,不能採用分離課稅,屬性為執行業務所得。

國稅局官員表示,透過經文化部認可的文化藝術事業,在台舉辦展覽及拍賣活動,交易藝術品產生的財產交易所得,依據文獎條例規定,可向文化部申請適用分離課稅;由文化藝術事業於給付成交價款時,從6%的利潤率中扣繳20%稅款,免併入綜合所得申報。但要留意,此項節稅優惠僅限個人才適用。

南區國稅局表示,個人買賣藝術品所產生的財產交易所得,過去要併入其他各類所得辦理結算申報,並依照5%至40%的累進稅率繳納綜合所得稅。不過,修法後個人可用分離課稅,達到節稅效果。官員表示,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收入,以成交價額的6%視為所得,再依20%稅率扣取稅款。舉例,拍定價1,000萬元的藝術品,只要繳12萬元(1,000萬×6%×20%)所得稅,實質稅率一律為1.2%。

此外,國稅局官員提醒,如果藝術品是個人自行創作,那麼在交易時就不能使用分離稅制,因為拍賣自行創作的藝術品所產生的所得,應列入執行業務所得,不屬於財產交易所得。而計算所得的方式為,藝術品拍賣價格減除各項成本、費用後,依5%至40%稅率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;但如果無法列出實際成本,則依照減除規定費用標準的推計所得。

國稅局官員說明,以2021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來看,類別為書畫家或美術工藝家的藝術工作者,包含畫家、雕刻家、多媒材藝術家等,申報必要費用從30%至62%不等,可依照實務狀況扣除申報。

舉例,若某書畫家將個人作品以新台幣200萬元拍賣,則可以將60萬元(200萬×30%)扣除後,併入綜所稅申報。

2022-11-03經濟日報

藝品買賣採分離課稅須留意

項目

說明

適用對象僅限個人

交易藝術品產生的財產交易所得,可向文化部申請適用分離課稅,由文化藝術事業於給付成交價款時,從6%的利潤中扣繳20%稅款,實質稅率一律為1.2%,不用併入綜合所得申報

自行創作的藝術品不適用

應列入執行業務所得,不屬於財產交易所得。而計算所得的方式為,藝術品拍賣價格減除各項成本、費用後,依5%至40%稅率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

資料來源:經濟日報 陳姿穎/製表

 

 

轉賣法拍地 當心土增稅

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,購買法拍土地再轉賣,成為民眾常見投資不動產的管道之一,如果以低於公告現值的價格標得法院拍賣土地,在同一年度再移轉時,核算土地增值稅時將有漲價數額,應課徵土地增值稅。

稅務局表示,依《土地稅法》規定,土地移轉現值計算,原則以訂約日的土地公告現值為準,但法拍土地的移轉現值,是以拍定日的土地公告現值與拍定價格比較,以「較低」者作為移轉現值,並核算債務人應納土增稅,拍定人取得土地再移轉時,即以較低價的拍定價格為原地價,計算土增稅。

舉例說明,法拍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總額800萬元,但其拍定價只有500萬元,較公告現值低,因此,以拍定價格作為該次法拍土地移轉現值,而該移轉現值將成為拍定人再次移轉的原地價。拍定人取得土地後在同年度出售該筆土地時,500萬元即為原地價,其應繳土地增值稅要以出售時的價格,減去拍定價格500萬元計算。

2022-11-03經濟日報

 

 

買境外電商勞務 報稅四型態

北區國稅局昨(3)日表示,營業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時,要由營業人負責繳納營業稅,並列出四種類型買方,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時,申報繳納營業稅的義務人和報繳方式,分別為境內自然人、專營營業人、兼營營業人和機關團體,報繳方式皆有不同,提醒營業人留意。

國稅局官員表示,國內營業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,營業稅採逆向課稅原則,因此,營業稅應由國內營業人負擔,無法申報扣抵進項稅額。

不過,如果是個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時,境外電商年銷售額超過新台幣48萬元,應申請稅籍登記,並開立雲端發票,依規定報繳營業稅。例如:消費者透過訂房網訂房,且旅館或飯店的地點在我國境內時,皆屬於境外電商銷售給境內自然人,因此需要開立發票並申報營業稅。

但如果境外電商的勞務購買方為國內營業人時,又可分為專營應稅貨物的營業人;兼營應稅與免稅貨物的營業人。官員表示,屬於經營應稅貨物的營業人,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時免繳營業稅,但要在給付報酬的次期開始15日內,依《營業稅法》規定申報,將支付的價款填在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。

而屬於兼營應稅與免稅貨物的營業人,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計算辦法,計算當期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的比率(簡稱不得扣抵比率),計算應繳納的營業稅,併同申報當期營業稅,計算應繳納稅額。買方是機關團體時,則須於給付報酬的次期15日內,填具「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」繳納營業稅。

北區國稅局舉例,國內甲公司2022年10月15日,向境外電商乙公司購買電子勞務60萬元,甲公司為兼營應稅及免稅的營業人,2022年9月至10月不得扣抵比率為20%,甲公司應在次期15日(11月15日)前向國稅局申報當期營業稅時,於營業稅申報書填列購買國外勞務60萬元,按當期不得扣抵比率20%,計算購買國外勞務應納稅額為6,000元(60萬元×5%×20%)。

 2022-11-04經濟日報

購買境外電商勞務貨物須留意

買方

納稅義務人&報繳方式

境內自然人

由境外電商開立雲端發票並按期繳納營業稅

專營應稅貨物勞務營業人

由國內營業人,將支付價款填列購買國外勞務欄位,免繳營業稅

兼營營業人(兼營應稅免稅)

由國內營業人,將支付價款填列購買國外勞務

欄位,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,計

算應納營業稅額

機關團體

支付價款之次期15日內,填具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,繳納營業稅

資料來源:經濟日報 陳姿穎/製表

 

 

企業向個人買二手車 不能抵稅

一般公司行號買入 僅能以總價入帳列固定資產 計提折舊

營利事業創業初期,需購買設備來完備營運,不過可能因為資金不足,會選擇向親戚朋友購買二手汽車,台北國稅局表示,營業人購買中古車時,可以依公式換算稅額扣抵,但僅限營業人為中古車商;一般公司行號若向個人買入二手車輛,僅能依相關資料以總額入帳,無法扣抵營業稅。

台北國稅局官員表示,營業人向個人買車時,因為個人無法開立統一發票,且營業人也未支付營業稅額,因此沒有扣抵營業稅的問題。不過,營業人向個人買二手車,屬於固定資產應入帳,要準備相關資料才可以計提折舊;國稅局官員說,相關資料包含一、買賣契約中要列出賣方為個人、買方為公司行號,且註明車牌號碼及交易價格,二、付款證明使用匯款時應有匯款記錄;使用現金應有簽收記錄,三、行照上的所有權人應和買賣契約的買方一致。

另外,購入二手車固定資產入帳,是按照取得的成本作為入帳價值,取得時的成本包含買價、運輸費和保險等相關費用,因此不管二手車買前已使用了幾年,公司皆要將二手車購買時的總價,作為固定資產入帳。

台北國稅局指出,如果營業人為中古車商,以買入二手汽車作為銷售用途時,可以在銷售當期申報進項稅額。但要留意,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的部分,不能扣抵。國稅局官員表示,營業人得以購入成本,按營業稅法規定的徵收率(現行徵收率5%)計算進項稅額;計算公式為,進項稅額=購入成本/(1+徵收率)×徵收率。

2022-11-04經濟日報